近日,大庆高新区人民法院宣判一起未成年恶势力犯罪案件,被告人段某犯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关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撤销其原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的缓刑部分,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判处被告人陶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被告人段某、关某、陶某均为2012年出生的未成年人,他们很很小就辍学,无固定职业,游手好闲、无所事事。其中,关某还曾因抢劫罪于2017年年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院查明的事实:自2017年2月份以来,被告人段某、关某、陶某经常纠集多人在一起,通过“社会就OK”微信群相互联络,逞强好胜、为非作恶,采取暴力手段在大庆市让胡路区、萨尔图区、高新区、龙凤区等地,有分有合多次实施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行为,严重扰乱了当地社会治安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了以被告人段某、关某、陶某为纠集者的恶势力。
在三人都不满16周岁之前,他们就两次纠集另案处理的刘某等十余人,持凶器先后在让胡路区及高新辖区殴打被害人胡某等人,并致他人受到不同程度的轻微伤害。
在此期间,被告人段某、关某还纠集另案处理的高某等人在让胡路区远望市场一同殴打被害人韩某,在殴打过程中,关某用匕首刺向韩某胸部数下,被告人段某、高某等人用路边砖头、擀面杖殴打韩某头部,致韩某重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段某和关某亲属赔偿韩某经济损失6万元。
2018年8月,刚满16周岁的被告人段某因言语不和再次纠集关某(未满16周岁)等人到龙凤区,手持木棍对被害人陈某等人进行殴打。在殴打过程中,段某见被害人两部手机掉落在斗殴现场,遂让其小弟将手机捡走,并据为已有。
一个月后,已满16周岁的被告人陶某为报复他人,便纠集被告人段某和关某(未满十六周岁)等十余人与被害人李某等人进行约架。次日凌晨,陶某等十余人各持木棍、砍刀来到萨尔图区的约架地点,追赶对方。在追赶过程中,发现临时躲在附近一拐角处的穆某,后段某、关某持凶器对其殴打,被赶来的陶某制止。
三天后,被告人陶某得知对方李某还要与其约架,便纠集被告人段某和关某等十余人手持木棍、砍刀等凶器,再次来到上述约架的地点,但因未发现对方而未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段某、关某、陶某经常纠集多人在一起,通过“社会就OK”微信群相互联络,逞强好胜、为非作恶,伙同他人先后在大庆市让胡路区、萨尔图区、高新区、龙凤区等地,有分有合多次实施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抢劫等违法犯罪行为,严重扰乱了当地社会治安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符合恶势力的犯罪特征,虽然三被告人系未成年人,但三人系纠集者,同时又是犯罪行为的主要实施者,应认定为恶势力。
被告人段某、关某持械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段某、陶某持械聚众斗殴构成聚众斗殴罪,被告人段某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且情节恶劣,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段某秘密窃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产,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犯罪中,三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段某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关某系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鉴于三被告人还有如下减轻、从轻情节:犯罪时系未成年,且具有坦白,个别犯罪中系犯罪未遂及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情节,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示:本案是一起涉及未成年犯罪的涉恶案件。对于未成年涉恶案件,我们在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坚持从严快速打击的同时,还深入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于未成年存有的法定和酌定的从轻、减轻情节,仍然依法给予其从轻和减轻处理,使其得到宽大处理,体现出国家对未成年犯的特殊保护政策。
诚然,国家对于未成年犯,鉴于其处于特殊的生理心理时期,给予其特殊的保护政策,但这并不能为犯罪的理由。因此广大未成年的朋友们,千万要记住,要珍惜自己,不要以为国家给予了特殊保护就可以放松、放纵自己,否则触犯了刑律,依然要为此付出沉重的代价,丧失人身自由过上牢狱生活,让自己的人生留下一个永久的污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