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对事的效力,即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审理民事案件的范围:
① 平等主体之间的因民事法律关系发生的争议,如民法、婚姻法、劳动法等调整的财产关系、人身关系发生的争议;
② 法律规定适用民事诉讼法审理的其他案件,如选民资格案件。
(2) 对人的效力,指民事诉讼法适用于哪些人。
① 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② 居住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在中国营业的外国企业和组织;
③ 不在我国境内居住或营业但申请在我国进行民事诉讼的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外国企业和组织;
④ 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但根据国际惯例和我国有关规定其民事诉讼应受我国法院管辖的外国人。
(3)空间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适用的空间范围,其范围是整个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土、领海和领空,以及领土的自然延伸部分。
(4)时间效力:指民事诉讼法的效力期间。我国《民事诉讼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即其生效时间为1991年4月9日,有溯及既往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