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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述我国民事诉讼示中规定的当事人有哪些称谓

发布时间:2019-07-22 10:02:46


 (1)第一审程序中,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一方当事人称为原告,应诉的一方当事人称为被告;

  (2)在特别程序中,在选民资格案件中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当事人称为起诉人,向人民法院要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的当事人,称为申请人;

  (3)督促程序中,申请支付令的人,公示催告程序中,申请公示催告的人,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中申请宣告破产还债的人,都称为申请人;

  (4)在第二审程序中,提起上诉的当事人称为上诉人,其对立面称为被上诉人;

  (5)在审判监督程序中,适用第一审程序审理的,仍叫原告和被告,适用第二审程序审理的,叫上诉人和被上诉人;

  (6)当事人通过申诉引起再审的,可称为再审原告和再审被告;

  (7)在执行程序中,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当事人称申请执行人,相对方的当事人称为被申请人。

  ② 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③ 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答辩;

  ④ 各方当事人互相辩论。

  ⑤ 辩论终结前,审判长应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顺序征询各自最后意见,各方陈述最后意见后法庭辩论终结。

  

责任编辑:李梁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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