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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分析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的特点

发布时间:2019-07-16 16:39:28


  (1)审理范围: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的法律进行审查,即以当事人的上诉请求为其审理范围;二审对上诉案件的审理,属于对案件的续审,二审所要解决的是一审已经审理、但仍存在争议的问题;仅在判决违反禁止性规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时,才不受上诉的审理范围的限制;

  (2)审判组织:必须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

  (3)审理方式:以开庭审理为原则,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在事实核对清楚后,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径行判决或裁定;

  (4)审理地点: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5)调解: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

  (6)审理期限:审理对判决不服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审理对裁定不报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30日内审结。

责任编辑:李梁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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