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可以”与“应当”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都是法律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的措施,指定的辩护人都应当是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而不是其他辩护人。“应当”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是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的核心内容。
法院应当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的法定情形包括:被告人是盲、聋、哑人;被告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被告人在开庭时是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上述情形,只要具备其一,且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法院就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而盲、聋、哑人,也只需具备其一,法院就应为其指定辩护人。
在“应当”为嫌疑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的情形之中,如果被告人拒绝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有正当理由的,法院应当准许,但被告人需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法院应当为其另行指定辩护人。这一点是“可以”指定辩护人情形中所没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