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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的要求

发布时间:2019-05-27 09:47:23


    第三十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

    (六)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七)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饮具和容器;

    (八)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等;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容器、售货工具和设备;

    (九)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十)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非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应当符合前款第六项的规定。

责任编辑:李梁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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