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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中的先予执行

发布时间:2012-09-07 16:05:11


    先予执行是指法院在受理民事案件后,作出终审判决前,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另一方当事人给付申请人一定数额的钱财,或者裁定另一方当事人立即实施或停止某一行为的法律制度。

    法院对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的案件,对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先予执行,有两个条件: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这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法院才能裁定先予执行。

    作出先予执行裁定前,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如案件的最终结果是申请人败诉,那么,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当事人对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责任编辑:米巍    

文章出处:北京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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