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华三岁丧母,五岁丧父,和唯一的亲人小茹姐姐相依为命。由于姐姐整天为生计奔波,疏于对小华管理和教育,今年3月,不满16岁的小华因参与共同抢劫被公安机关逮捕,现在,案件在法院审理阶段。作为姐姐,小茹特别关心弟弟的审判情况,很想了解案件的情况。小茹得知法院要开庭审理小华的案件,特地丢下生意前往旁听,却被法警拒之庭外。理由是:小华是未成年人犯罪,属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的范围。小茹的弟弟受审,她为什么不能旁听,小茹很不理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根据上述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实行公开审判制度,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案件审理一律公开进行,允许公民到庭旁听,允许新闻记者采访和报道。作为公开审判的例外,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52条规定:有关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和不满16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16岁以上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这一规定旨在保护国家机密和公民的名誉,防止未成年犯罪人精神受到创伤和对社会产生不良影响,也便于审判的顺利进行。本案中,小华犯罪时不满16岁,人民法院决定不公开审理是正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2条的规定: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任何公民包括与审理该案无关的法律工作人员和被告人的近亲属都不得旁听。虽然小茹是未成年被告人小华的姐姐,也不能进入法庭参加旁听。因此,人民法院在审理小华的案件时,拒绝小茹参加旁听是正确的,是有法律依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一)律师;(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如果小茹接受委托作为小华的辩护人,她就可以参加庭审活动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