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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实践中,回避由谁决定

发布时间:2019-04-10 10:08:36


    对执行人员和参与本案工作的其他人员提请的自行回避,或者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是否准许,需要经过一定的审批手续,以保证正确地执行回避制度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46条根据被申请回避人员的不同职务,规定了不同的审批回避的权限。院长参加案件执行时,是否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这里的院长包括人民法院的现职正、副院长。对执行人员的回避应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执行员决定。其他人员包括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勘验人员等。总之,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能自行决定是否回避,无论是自行回避还是当事人申请回避,都应依照法律的规定逐级上报,由法律规定的具有批准权限的人员或组织来决定。

责任编辑:李梁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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