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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约期间的赠与物在婚约解除时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2019-03-26 09:27:15


  现实生活中,订立婚约的双方通常要向赠送聘金或彩礼,在婚约解除时,对于赠与物的返还经常发生纠纷。我国《婚姻法》对此没有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10条规定:当事人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为人民法院应当给支持:①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②双方办理结婚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③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根据这条规定,在婚约解除时,受赠人有义务将受到的赠与物返还给对方。如果受赠人以恋爱订婚为名,行诈骗之实,还应以诈骗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李梁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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