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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重新鉴定应提供相关证据

  发布时间:2012-09-05 16:04:28


    “谁主张谁举证”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对举证责任所作的一项原则性规定。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同样适用于鉴定程序。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委托鉴定部门进行鉴定。对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当事人可以申请重新鉴定,但必须提供能证明下列情形之一存在的证据,否则,法院将拒绝当事人的申请: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此外,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法院将不予重新鉴定。

责任编辑:米巍    

文章出处:北京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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