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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犯重判

  发布时间:2012-09-05 16:03:01


    日前,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依法审结了被告人柳河等4人盗窃铁路运输物资案。4名被告人都曾因违法犯罪屡次受到处罚,但刑满释放后仍恶习不改,伺机作案。2000年5月至7月间,他们共同或伙同他人在石家庄火车站盗窃停留货物列车上的铁路运输物资。此后,他们又数次盗窃其它物品。法院以盗窃罪分别从重判处柳河、余中林、王洪春、陈国玉8年至7年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5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本案中,4名被告人已受过刑罚处罚,接受过必要的法制教育与劳动改造,但他们仍不悔改,在刑罚执行完毕后的5年以内,又犯性质比较严重的罪,表明其主观恶性很深,改造难度大,所以,要对他们从重处罚。

责任编辑:米巍    

文章出处:北京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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