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回转是指在案件标的之一或者全部执行完毕后,原据以执行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其他法律文书被撤销,由人民法院对已被执行的财产重新采取执行措施,恢复至执行开始时的状况的制度。执行回转是审判监督程序或其他法律文书的监督程序必要制度。依执行回转,原申请执行人应当将既得利益全部返还给原来的被执行人,以恢复原被执行人的权利。其目的在于纠正因法律文书不当而造成的执行失误,从而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执行回转的实质是对案件的重新执行。执行回转的案件必须是原执行依据被撤销或者被变更的案件。被撤销的情况包括人民法院撤销和有关机关撤销。人民法院既可以对自己所做出的裁判予以撤销,也可以对仲裁裁决、行政非诉法律文书予以撤销。在原执行依据被撤销或变更后,客观上又形成了另一新的生效的具有执行内容的法律文书。例如: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代替了原来的先予执行裁定;再审后的判决代替了原来的终审判决等。对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当事人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强制执行,从而产生对这一案件的执行回转。执行回转,应由原执行机构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按照新的生效法律文书做出执行回转的裁定,责令原申请执行人返还已取得的财产及其孳息。拒不返还的,法院予以强制执行。例如:申请执行人曲先生依据已生效的一、二审判决书申请法院执行某建筑公司返还其组建分公司的个人投资款10万元。法院依据已生效的判决将这10万元执行给了曲先生。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诉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某建筑公司向二审法院申请再审,并提出了新的证据证实曲先生不是个人投资组建的分公司。经再审,法院依法做出了撤销一、二审判决的再审判决。某建筑公司则向一审法院提出了执行回转的申请,这样产生了执行回转。执行法院即责令原申请执行人曲先生将已取得的10万元及利息返还某建筑公司。
执行回转时,如果已执行的标的物是特定物,应当退还原物。不能退还原物的,可以折价抵偿。
需要注意的是,人民法院所作的财产保全裁定,如查封、扣押以至变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等,在执行完毕后,发现确有错误或者已不再需要而被撤销的,不发生执行回转问题。因为人民法院对财产保全裁定的执行,并不涉及财产所有权的转移,申请执行人不能因此而取得什么利益,因而就无需返还什么利益。即便财产保全中因特殊需要而变卖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变卖后的价款也予以保存,不会用于清偿或分配。
另外,执行回转也是民事执行,应以义务人拒不履行义务为实施前提。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被撤消后,如果原申请执行人自动返还了根据原法律文书取得的民事权益,也不发生执行回转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