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是由国家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为经济困难当事人提供无偿的或可减免服务费的法律服务。当事人要想顺利地进入司法程序,充分行使诉讼权利,他首先必须请得起律师。政府考虑到一些贫困当事人没有经济能力请律师,就在各地设立了法律援助机构,由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这些贫困者提供可减免费用的法律服务,保证这些经济困难的人获得同样的法律服务,以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司法救助是人民法院对那些有充分理由证明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但同时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在收取诉讼费用时实行缓交、减交或免交。司法救助只适用民事、行政案件,是人民法院在立案时予以当事人经济上的援助。对于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在打官司时既可以申请法律援助,也可以申请司法救助,两者之间没有冲突。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司法通)1999第032号《关于民事法律援助工作若干问题的联合通知》第1条规定:公民在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劳动报酬、工伤等方面提起民事诉讼,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有充分理由证明为保障自己合法权益需要法律帮助;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政府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请求发给抚恤金和请求国家赔偿的案件参照前款规定办理。第2条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对公民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进行审查。对于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作出同意提供法律援助的决定。法律援助机构作出上述决定后,受援人可以据此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的书面申请,并附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有效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