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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生效判决叫板 不拘留你拘留谁

  发布时间:2012-09-04 16:09:53


    房东刘某与房客杜某因房屋租赁一案诉至宣武区法院,经审理,宣武区法院判决杜某将刘某所有的平房一间腾空。杜某不服判决,上诉到中级法院。中级法院依法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到了执行期限,刘某依法申请执行。

    执行庭收到案件后,立即通知被执行人杜某到庭,限期让杜某腾出房子。指定期限过了,杜某丝毫没有腾房的意思。经多方做工作无效,宣武区法院决定强制执行,并依法发布了公告。公告指定的时间到了,被执行人杜某既不腾房也不露面。强制执行开始,执行干警把房内物品拉到被执行人杜某的居住地,通知被执行人接收,并将腾空的房屋交还给刘某。到此,本案应该执行完结了。可是,第二天,杜某和他的两个儿子强行打开刘某的房子,又把东西搬回了那间房子。为维护法律的尊严,法院决定,对妨碍执行的有关人员进行司法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第6款规定: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杜某和刘某的房屋租赁纠纷案经中级法院依法作出终审判决,终审的判决书立即生效。但是,杜某在判决生效后不仅不积极配合法院的执行工作,而且又指使儿子把自家的东西强行搬到刘某的房子里,不仅侵害了刘某的合法权益,也违反了法律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3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杜某有自己的住所,但杜某和他的儿子故意不执行生效的判决文书,他们的行为已经违反法律,应该受到法律的惩罚。

责任编辑:米巍    

文章出处:北京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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