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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诉和发回重审的诉讼费能否退还

发布时间:2012-09-04 16:09:14


    《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23条规定:撤诉的案件,案件受理费减半退还。其他诉讼费用按实际支出收取。驳回起诉的案件,案件受理费由起诉的当事人负担。第17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预交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重审后又上诉的,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

责任编辑:米巍    

文章出处:北京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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