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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审判人员回避

发布时间:2019-03-04 09:12:50


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更换审判人员: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的;

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4)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的;

5)本人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所谓其他利害关系,是指本人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存在比较密切、比较容易导致不公正处理案件的社会关系,比如老战友、老同学、好朋友、或者是恩人、仇人关系等。

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回避,但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1)未经批准,私下会见本案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的;

2)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该案件的;

3)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财物、其他利益,或者要求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报销费用的;

4)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各项活动的;

5)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或者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在购买商品、装修住房以及其他方面给予的好处的;

6)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

另外,凡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但是被发回重审的案件,在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中审理案件的审判人员可以参与该案的审判。


责任编辑:李梁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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