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添加收藏 / 设为首页
首页 法院概况 机构设置 新闻中心 司法公开 诉讼指南 法学园地 法苑文化 专题报道 庭审直播录播 民意沟通

 

简述银行的收费权

发布时间:2019-02-19 09:03:57


《商业银行法》第50 条规定:“商业银行办理业务,提供服务,按照规定收取手续费。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自人民银行根据职责分工,分别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2003年6月26日,中国银监会、国家发改委制定了《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对于人民币基本结算类业务(和票据、汇兑、委托收款、托收承付)实行政府指导价,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其他项目实行市场价,由商业银行考虑个人和企事业的承受能力而制定。但是,银行不得对人民币储蓄开户、稍户、同城的同一银行内发生的人民币储蓄存款及大额以下取款业务收费。大额取款业务、零钞清点整理储蓄业务可以适当收费。银行是一个商业企业,其提供各项金融服务都有成本支出,自然也有权收取服务费用。其中,向借款人收取的利息就是银行最主要的收费项目。相对于贷款利息的风险性,银行因提供结算、担保、信用证、保函、保管箱、资信调查等中间业务而收取的手续费是一项无风险的收入。

责任编辑:李梁育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