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被告人享有以下主要诉讼权利:
1、运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2、有获得辩护的权利。
3、申请回避的权利。
4、对于司法工作人员侵犯其合法的诉讼权利和有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5、未经法院依法判决,任何人不得被确定有罪。这就是无罪推定原则。也就是说,任何人未经人民法院判决,不能被确认为有罪和处以刑罚。公民无需证明自己的无罪和清白,指控方若不能提出有罪证据,被告人就是无罪的,举证责任应当由指控方承担。
6、有权参与法庭审理,有权了解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有权辨认物证、书证,有权申请审判长对证人、鉴定人发问,或者经审判长许可直接发问。有权了解未到庭的证人证言、鉴定人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的内容,并提出意见。有权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书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有权阅读法庭庭审笔录并请求补充和更正。有权拒绝回答与本案案情无关的问题等等。
7、有进行最后陈述的权利。
8、有权参加法庭辩论,有权对一审判决、裁定提起上诉,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权提出申诉。
在享有诉讼权利的同时,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也负有相应的诉讼义务。如:应当如实陈述案情,回答法庭的提问,不得伪造证据、隐匿证据,对司法工作人员依法进行的诉讼活动应当给予配合,遵守法庭规则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