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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决的执行、仲裁程序中的保全

发布时间:2019-02-18 09:28:05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裁决的,当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当事人申请采取保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涉外的仲裁机构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答辩期间、被查封的财产保管

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并通知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被查封的财产,执行员可以指定被执行人负责保管。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


责任编辑:李梁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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