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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法院能否对原被告双方争议进行调解

发布时间:2012-09-03 16:09:4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因为调解是法院说服双方当事人互相让步,达到谅解而结束案件。而在行政诉讼中,原被告双方都不能处分自己的权利和义务。行政机关是代表公共利益代表国家行使公共权利的,其无权对行政职权、职责作出让步。原告的合法权利是受宪法和法律保护的,若其受到侵害而让原告让步,即是让原告承认侵害的合理性。这都是不合法的。

责任编辑:米巍    

文章出处:北京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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