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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下和解不能延长执行期限

  发布时间:2012-09-03 16:08:43


    近日,房山区法院执行庭对一起超过执行期限而申请执行的案件,作出了不予立案的决定。

    1998年11月,因某经营公司欠某农工商公司货款1万元,农工商公司诉至房山法院,要求经营公司给付欠款。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了协议,经营公司于2000年5月1日前付清欠农工商公司的1万元。到给付期限后,经营公司没有按协议给付欠款。农工商公司找到经营公司,双方又达成新的还款协议,按照新达成的协议到给付期限时,经营公司又没有给付。而这时,距接到法院调解书的时间已半年有余。2001年4月,农工商公司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已超过法定申请执行期限,故不予立案。农工商公司又向法院重新起诉,要求经营公司给付货款。法院受理后,认为此案早已审结,农工商公司二次起诉违反法律规定。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农工商公司的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9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1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6个月。前款规定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1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1日起计算。上述案例中,因农工商公司及经营公司均为法人,所以申请期限应为6个月,农工商公司在超过6个月后向法院申请执行,故法院依据该规定不予立案。

    申请人应在生效法律文书中规定的履行期届满后,6个月内申请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67条规定:申请恢复执行原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19条执行期限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限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止,其期限自和解协议所定履行期限的最后1日起连续计算。由此可知,申请人在申请执行后,在法院主持下,与对方达成和解协议的,在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内,对方当事人仍没有履行义务,则申请人应再次向法院申请执行。但是此时,申请执行期限不是6个月,而是6个月减去第一次申请执行至和解达成协议日的时间。如果申请恢复执行时超过法定执行期限,则不再受法律保护。上述案例中,农工商公司超过申请执行期限的原因是其与经营公司在调解书生效后,在申请执行期限内就给付时间又达成了新的协议,但达成的协议并不是在法院执行过程中达成的和解协议,而是在没有向法院申请执行的情况下私下达成的协议。这一协议不受法律保护。

    对于已生效的判决、调解书规定的给付期限到期后,当事人不应私下搞和解,如果义务人没有履行规定义务,应当及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果想协商解决,则需在申请执行后,在法院主持下进行。在法院主持下和解后,如果义务人没有按和解协议履行,还可以在法定期限内恢复执行。如果在没有向法院申请执行的情况下私下和解,很可能使法律文书成为白纸一张,从而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因为我国法律及司法解释没有对私下和解做出相应的规定。

责任编辑:米巍    

文章出处:北京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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