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以下简称申请人)的举证责任,是指在执行程序中,申请人有向人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和具备履行能力的证据或证据线索的责任。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这就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此原则既适用于审判程序,也适用于执行程序。
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一方面是指民事诉讼中,主张权利的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另一方面是指当事人如果对其主张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就要承担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使自己的民事权利得以实现是以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为前提的。当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时,其主张就是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能够保证自己的权利得以实现。因此,申请人在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执行书和在执行过程中,都应当提供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的证据或者是证据线索,否则就有可能承担自己民事权利不能实现的法律后果。
在执行程序中,申请人举证的内容主要有以下两类:一类是实物证据,包括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动产、不动产状况,需要执行的标的物的数量及所在地等;另一类是证据线索,包括被执行人的行踪、被执行人隐藏财产的线索、被执行人收入和存款线索、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线索等等。执行实践中有的申请执行人适时提供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如提供了被执行人的机动车车型号及牌照号码,有的申请人提供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情况,还有的申请人及时提供了被执行人拥有第三人到期债权的线索等情况,使人民法院准确、及时地掌握了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从而顺利地执结了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