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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法律援助的范围

发布时间:2019-02-01 08:49:41


《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公民有下列事项,没有委托代理人或辩护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或由人民法院 指定辩护: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 费、扶养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七)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询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八)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 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九)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 理人的;

(十)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十 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 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

责任编辑:李梁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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