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审理经济案件多年,近年发现,涉及合同被人“移花接木”的案件时有发生。前不久,我刚刚审结了一起这样的合同纠纷。
张先生将自己的一辆摩托车卖与宋先生,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后宋先生一直因事来不及办理过户手续,导致张先生还要负担车辆产生的各项税款及相关费用。张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宋先生给付违约金及自己为其垫付的费用。宋先生则辩称,双方的合同己被原告更改,原合同中只约定了张先生的违约责任,没有约定自己的。但合同原本已经丢失,宋先生无法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张先生更改了合同。只能依法支持张先生的诉讼请求。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公司、个人之间的经济交往日渐频繁,难免会出现合同被“移花接木”的事件。如果处理不好,极可能会损害双方的利益。
我作为法官,建议当事人在可能的情况下,最好对合同进行公证。目前,北京市的公证机关很多,设有市公证处、各区、县公证处。如果双方选择公证时,可以到当事人住所地、法律行为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处办理相关手续。如果涉及不动产转让的公证事项时,则要到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处。在前述案例中,双方就可选择合同签订地、双方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的公证处进行合同公证,对合同进行备案。
当然,如果合同属于小额合同,也不必拘泥于公证的方式,比如在双方协商后,可以选择第三方对合同备份件进行封存、保管等方法,以免日后发生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