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民间借贷纠纷日益增多,为保障自身权益,老百姓在出借资金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资信审查采取担保是维护权益第一步
借钱给别人,一定要摸清对方的偿还能力,了解他的信用情况。对那些不守信用、缺乏还款能力者,不能轻易将钱借出去,否则,即使打赢官司也要不回欠款。
采取担保措施是自身权益得以实现的重要保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6条规定,有保证人的借贷债务到期后,债务人有清偿能力的,由债务人承担责任;债务人无能力清偿的或者债务人下落不明的,由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因此,找个担保无疑会给债权人收回借款增加一道保险,即使借款人不能偿还,还可以向担保人求偿。
借条是确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凭证
刘先生借给其嫂4000元。由于是亲戚关系,刘先生没有让嫂子出具借条。不久,刘先生的哥哥死亡。刘先生要求嫂子还款时,嫂子不承认有此事。刘先生缺乏证据,借款事实无法认定,他的债权无法得到法律保护。
由此可见,保留证据对于维护自身权益是至关重要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4条规定,人民法院审查借贷案件的起诉时,应要求原告提供书面证据;无书面证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证据。对于不具备上述条件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从法律角度讲,对于比较明确的借贷关系,只要原告方出示借条,便可确定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如果被告方不加以反驳,法院就可以据此主持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或判决被告方还款。在现实生活中,有些债权人误以为,只要债权债务关系存在,法院就会调查清楚。殊不知,一旦产生纠纷打起官司来,一切只能凭证据,离开了证据,借款事实就无法认定,债权也就得不到保护。
利息约定应合法 不约定不能请求
在民间借贷中,借贷双方最易产生矛盾的是利息。上述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第7条规定,公民之间的借贷,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复利的,不予保护;第8条明确规定,借贷双方对约定的利息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以比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民间借贷案件,一部分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要求对方在返还本金的同时支付一定的利息,但法院是否支持还要因不同情况而定。我国《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也就是说,如果双方约定了利息的计算方法或具体数额,则借款人在偿还本金的同时,要按约定偿还利息。如果没有约定,法院对利息不予认定。
权利必须及时主张
葛先生借给张先生2万元,张先生出具了借据。2年后,葛先生找张先生追索欠款,张先生一直拖欠。葛先生将张先生告到法院要求还款,但葛先生主张还款的期限已超过法律规定的2年诉讼时效,致使其2万元债权没有受到法律保护。
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明确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对于一般的借款纠纷适用以上诉讼时效的规定。因此,有了借条也不是上了保险,如果出借人不及时主张自己的权利,那么只要超过2年的诉讼时效,便丧失了在法律上的胜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