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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专利许可证贸易的特征

发布时间:2019-01-24 14:45:38


(1)专利许可证贸易的许可方只能是专利权人,不能是先用权人或者强制许可的被许可人;专利权人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许可方必须是该专利权的全部所有人,其中的一个或部分不能擅自发放许可证。

(2)专利许可证贸易的标的是对有效专利的实施权。此处所指的“有效专利”,是指依法授予的且正处于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内,没有被宣告无效,专利权人也没有放弃,也没有因专利权人没有按时缴纳专利年费而终止的专利。

(3)专利许可证贸易的被许可方所获得的只是对约定专利的实施权,而不是该项专利权的所有权。

(4)专利许可证贸易通常要持续一个相当长的时间,不可能即时清结。

(5)专利许可证贸易关系有效成立并产生法律效力后,许可方应当将专利许可证贸易合同的副本送交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备案。


责任编辑:李梁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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