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集资纠纷案件,包括机关、企事业单位内部为生产、经营、建房而向职工集资印发的纠纷案件以及未经依法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乱集资活动而引发的纠纷案件。
2.以“买卖”形式进行的非法“传销”活动而引起的纠纷案件。
3.因政府行政管理方面的决定、体制变动而引起的房地产纠纷案件。
4.因企业改制或者企业效益不好等原因出现的企业整体拖欠职工工资而引发的纠纷案件以及因劳动制度改革而出现的职工下岗纠纷案件。
5.政府及其所属主管部门进行企业国有资产调整、计划划转过程中的纠纷案件;因企业改制过程中违反民主议定原则或者因企业改制而引起的职工安置纠纷案件等。
6.村民因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问题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生的纠纷案件,但是直接支付给个人,未经集体经济组织安排发生的纠纷案除外。
7.政府部门对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争议作出处理决定生效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另一当事人以民事侵权诉讼的案件。
8.地方政府根据农业产业化政策及规模经济的发展要求,大规模解除农业承包合同而发生的纠纷案件。
9.在合作化时期入社而参加裁缝社、铁器社、理发店、马车队等小集体经济组织的职工要求分割该集体经济组织积累的财产而发生的纠纷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