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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解释》关于其他一些比较特殊的地域管辖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9-01-16 16:39:28


     一、是第7条规定,对于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犯罪案件,应当由被告人被抓获地的法院管辖;

     二、是第8条、第9条规定,对于在我国领域外的中国船舶内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由犯罪发生后该船舶最初停泊的中国口岸或者该航空器在中国最初降落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三是第14条规定,正在服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新罪的,由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对于服刑犯被发现还有其他漏罪的,原则上由原审人民法院管辖,但必要时由服刑地或者新发现罪的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对于中国公民在驻外使领馆内的犯罪应怎样做。

     在领域外的犯罪以及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对我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的刑事案件的管辖问题,《刑诉解释》第11条、第12条、第13条分别作出了相应规定。总的说来,这些具体规定基本上都是犯罪地原则、最初受理地原则的体现,如服刑地法院管辖、最初降落地、最初停泊地、入境地、被抓获地法院管辖等。

责任编辑:李梁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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