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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或母亲再婚,需要子女同意吗

发布时间:2019-01-16 16:07:35


  婚姻自由是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婚姻当事人有权根据法律的规定,自主自愿地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不受任何人的强制和非法干涉。婚姻自由既包括结婚自由,也包括离婚自由。我国《婚姻法》第3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离婚或者丧偶的父母,有继续追求幸福的权力,对于自己的婚姻,有自行决定结婚或者离婚的权利,不需征得任何人的同意。任何人即使是他们的子女也无权对父母再婚进行干涉。实践中,一些子女认为父母再婚是不光彩的行为而百般阻挠,这是与婚姻法的精神相违背的。

  离婚时,对生活有困难的一方,法律有什么保护

  根据《婚姻法》第4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4条的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婚姻存续期间居住的房屋属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离婚后无房居住为由要求暂住的,经查实可据情予以支持,但一般不超过2年。无房一方租房居住经济上确有困难的,享有房屋产权的一方可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这一规定既适用于男方,也适用于女方,但从实际情况来看,主要是为了解决离婚后女方的生活困难问题。  

责任编辑:李梁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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