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上下两层结构的复式楼,为将上边一层出租出去而在上边一层墙面处另开一入户门。虽能实现两层楼的独立使用,即一个复式房变成为两个楼房,但却遭到了楼上业主的强烈反对,并被诉至法院。而被告认为,上下两层是自然分层的,不另开入户门不符防火要求,且也无禁止性规定,是属于自主权范畴。
另开入户门是房主自主权还是侵犯他人权益?
近日,黑龙江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这起排除妨碍纠纷案,法院终审驳回上诉人张某的上诉,维持原判,即判决被告张某将涉案A12-2-802室房屋9楼另开的入户门恢复原状;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为大庆开发区一小区A12-2-901室业主,被告张某是同楼同单元的802室业主。该栋偶数楼层均为复式结构,即上下两层,仅有一入户门,且两层中间的楼板与奇数楼层的地面在一个平面上。因此8楼802室亦是上下两层的复式结构,中间楼板与9楼地面在同一平面上,且设计时仅在8楼有一个入户门。房屋交付后,原告发现同单元的802室业主在9楼901室、903室中间单开一个入户门。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自己对9楼走廊空间的使用权及生活安宁权,为此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20000元。
大庆高新区法院一审认为,房屋产权人对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但其行使权利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的承重结构和用途,不得危及建筑物本身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本案楼房使用说明书和业主手册可以证明,混凝土墙体使用时严禁改拆、开洞,且9楼设计图纸显示只有原告及第三人两户有入户门。原告作为8楼业主,依据涉案房屋交付现状,被告房屋应只有8楼一个入户门,但其未经允许擅自在9楼破墙安装房门,已构成破坏房屋结构与合理布局,可能造成楼房安全隐患,同时也影响相邻权利人居住环境及通风换气等事项,故被告应将9楼安装的房门予以拆除,恢复成墙面原状。因原告未提供造成其损失的证据,故对其请求赔偿的诉求不予支持。据此,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张某不服提出上诉,大庆中院二审依法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本案系一起排除妨碍纠纷案件,涉及相邻关系的处理。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告应否将涉案房门予以拆除并恢复墙面原状。根据楼层设计图纸可知,被告购买的复式楼,只有8楼一个入户门,其在9楼另开入户门,改变了当初楼层设计与布局,对9楼业主势必会造成一定影响,包括可能造成楼房安全隐患、通行及安宁等问题。另外,另开入户门的外墙是公共部分,而非被告专有部分,故被告无权利用公共部分为其个人另开入户门;还有,所谓复式楼,其实是一类楼型,虽是两层楼,且每层都有自己独立的标准层高,但两层间有一个楼下直通楼上顶的共同的互通空间,从楼下能看到楼上的走廊和栏杆。由此可见,复式楼只有一个入户门。被告在9楼另开入户门,与复式楼的特点不符。据此,一审判决由被告恢复原状,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诉后,二审依法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