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添加收藏 / 设为首页
首页 法院概况 机构设置 新闻中心 司法公开 诉讼指南 法学园地 法苑文化 专题报道 庭审直播录播 民意沟通

 

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后,哪些内容需要向广大群众公示,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是否可以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发布时间:2018-09-20 09:38:18


    根据国土资厅发(1999)35号文规定,征用农村集体土地后,以下内容要向广大群众公告。

    (1)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2)地上附属物补偿标准

    (3)青苗补偿标准

    (4)各被征地村(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

    (5)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不可以。

    根据新《土地管理法》和国办发(1999)39号文规定,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对符合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乡镇企业,因发生破产、兼并等致使土地使用权必须转移的,应当严格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责任编辑:张井慧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