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身侵害赔偿。
人身侵害赔偿是指行为人侵犯他人的生命健康权益,造成致伤、致残、致死等后果,承担金钱赔偿责任的一种民事法律救济制度。《侵权责任法》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2、财产损害赔偿。
《侵权责任法》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也就是说,因侵权行为导致财产损失的,要以财产损失发生的那个时间,这个财产在市场上的价格为计算标准。如果是完全毁损、灭失的,要按照该物在市场上所对应的标准全价计算;如果该物已经使用多年的,其全价应当是市场相应的折旧价格。如果该财产没有在市场上流通,没有对应价格的,可以其他方式计算,如家传的古董,没有市场价格,就可以按照有关部门的评估价格计算。
《侵权责任法》还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3、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是受害人因人格利益或身份利益受到损害或者遭受精神痛苦而获得的金钱赔偿。
《侵权责任法》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人身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监护权等。
对如何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金,法律没作出统一规定,应当由法官根据具体案情,对侵权人的主观过错、被侵权人遭受精神痛苦的程度、侵权人的经济状况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后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