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添加收藏 / 设为首页
首页 法院概况 机构设置 新闻中心 司法公开 诉讼指南 法学园地 法苑文化 专题报道 庭审直播录播 民意沟通

 

大庆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内部轮岗交流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8-08-07 14:40:49


为促进法官职业化建设,使法官轮岗交流既体现培养复合型人才的要求,同时也符合培养专家型人才的要求,避免轮岗交流产生负面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的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轮岗交流的范围和对象 

轮岗交流仅限于本院范围主要对象是从事审判执行工作的法官和工作人员,以及担任庭、室领导职务的中层干部,综合部门的人员也可根据需要适当安排轮岗交流。 

二、轮岗交流的方法 

l、在审判执行部门同一领导职位连续任职满8年以上的中层干部原则上可以进行轮岗,在同一部门工作和任职满8年的中层 

导干部原则上可以轮岗交流。为保持工作的连续性,中层正副职的轮岗交流可因工作需求适当进行。    

   2、在同一审判业务部门工作满8年以上的法官、在派出法庭工作5年以上,原则上可以进行轮岗。 

3、在同一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书记员和综合部门从事行政工作的法官,根据工作需要可适当进行轮岗交流。 

4、在特殊岗位工作的人员,如司法警察、财会人员、档案管理人员、机要秘书、技术人员等,原则上不进行轮岗交流。 

5、综合部门的司法行政辅助人员,确需轮岗交流的,可适当在综合部门之间进行轮岗交流。 

6、在新增工作岗位或撤岗、法官和其他人员受到违法违纪处分等特殊情形下,根据工作需要和特殊情况,轮岗交流的年限可适当延长和缩短。对于不胜任本职工作或不宜在原工作岗位继续任职的人员,应缩短轮岗交流的年限:对于工作连续性要求强的岗位,可适当延长轮岗交流的年限,因工作经历单一,需要通过多岗位交流培养锻炼实际工作能力的可及时进行轮岗 

三、轮岗交流的时间 

为了保持工作的连续性、稳定性,适应审判工作新的需求,每次轮岗交流一般在年初进行。因工作需要,经党组研究,可适时个别调整交流。 

四、轮岗交流的程序 

1、中层干部可依据轮岗交流的年限和工作经历,向政治处自荐(书面材料)到其他岗位任职交流。 

2、政治处可根据中层干部的工作能力、工作需要,向院党组提出轮岗交流的意见和建议。   

3、院党组综合干部本人自荐、政治处的意见和建议以及工作业绩,研究确定交流岗位,按组织程序任免。   

4、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自己要求轮岗交流的,应向政治处提出轮岗交流的申请,由政治处根据人员的任职时间、条件及在同一部门工作年限、工作业绩等具体情况,统筹规划,拟定轮岗交流的人员及岗位,提交院党组研究决定。 

  五、轮岗交流的组织程序 

  院政治处具体负责轮岗交流工作,在提交轮岗交流方案前,应多方征求意见建议,及时掌握法官和工作人员工作状态,统筹考虑,依据本办法,提出人员轮岗交流方案,提交院党组研究决定。 

  六、纪律要求 

 1、轮岗交流工作要坚持原则,严密组织,做到客观、公正、规范。 

  2、确定轮岗交流的人员应当服从组织安排,不得拒绝岗位交流。 

  3、轮岗交流人员在轮岗前,应当办理好相关工作和案件的移交手续。对自己承办不宜移交的事项,由原庭、室领导书面报告院政治处,带到新庭、室继续承办。院政治处应当将随案情况书面告知新任庭、室领导。并由新任庭、室领导进行督办,年末将办理情况书面报告院政治处纳入个人业绩考核。   

  4、凡列入轮岗交流人员,由政治处和所在庭、室领导共同做好思想工作。 

5、接到政治处下达的人员调动通知单后,按期到岗履职, 新任岗位庭、室领导要及时做好工作安排。 


大庆高新区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四月一十六日

责任编辑:张井慧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