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网络查控员在案件管理员分案、接收后,应当在2日内完成新收案件的查询、登记,并立即在网络查控平台上进行“总对总”“点对点”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股权、工商登记等信息。
第二条 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100%完成网络查询。
第三条 查询出特殊情况的报执行局长审批,最长在10个工作日内全部完成。
第四条 网络查控员将每天系统上反馈的信息查询反馈表第二天在晨会发给大家,并在登记表上做好查询结果登记,有财产的应按照案件标的立即冻结并告知承办人。
第五条 承办法官根据各自案件情况及需求,若需要对已冻结的财产采取解冻、变更冻结金额的,应提交冻结措施审批表。
第六条 案件执行过程中,其他需指挥中心对查询到的财产采取冻结/解除冻结/扣划措施的,应当向网络查控员提交冻结/解除冻结/扣划措施审批表,并确保审批表上冻结、扣划信息的真实、准确。
大庆高新区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