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2月5日,大庆高新区人民法院受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情虽然并无特殊性,诉求是普通的夫妻共同偿还债务问题,但他的债权如果早些起诉,也许能够得到支持,可惜他还是来晚了一步,因为2018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近日,高新区法院对这起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判决结果认定此笔债务是借款人个人债务,而非夫妻共同债务,即由债务人单方承担还款责任。
2017年7月6日原告王东经朋友介绍,借给被告方华30万元。双方约定两个月后还清借款及利息。可两个月的时间很快就过去了,但对方却没有任何还钱的迹象。经多次索要无果,于是王东想到起诉。起诉前,经多方打听,借款人方华生意失利,负债累累,就是起诉方华也没有钱偿还!这可怎么办呢?
这时,王东的一个朋友提醒他,方华没钱还,你可以找她媳妇要啊,她有固定工作,每月有六、七千元的工资呢。为此,王东找到方华的妻子刘佳,要求其偿还此笔借款。而刘佳,其根本不知道丈夫方华什么时候借的这笔钱,也不知道方华用这笔钱干什么了,于是拒绝偿还这笔借款。
遭拒后,原告王东一怒之下,将方华夫妻二人告上了法庭,要求他们夫妻二人共同偿还此笔借款。
立案后,主审法官郭佳雪非常重视这个案件,因为这个案件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实施后典型的夫妻债务案件。于是在庭审前,她带着书记员开始走访二被告同事及朋友,对其家庭经济状况及近况有了进一步的了解。
开庭当天,双方当事人均到场应诉。诉讼中,被告方华承认因公司资金周转向王东借了30万元。刘佳则辩称,我们夫妻之间的生活费用实行AA制,每人每月拿出1000元作为家庭生活支出,而且在方华借款期间,家庭中并无大笔经济支出,故拒绝共同承担该笔借款。原告王东未提交相关证据证实被告刘佳知悉这笔债务,也无证据证实这笔债务用于二被告的家庭生活上。
经审理后,一审法院认为,因被告方华向原告王东借款后,未按照约定的期限及数额偿还借款,仅向原告王东偿还了部分借款,故还应当向原告偿还剩余借款。根据最高院于2018年1月17日出台的《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本案中,被告方华举债30万元,对于生活开销较为固定的家庭来说,已经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的需要。且原告王东未能举证证明该借款用于二被告的家庭共同生活或被告刘佳对该借款行为进行了追认。故被告刘佳不应当对其配偶的个人借款承担偿还责任。对于原告王东要求被告刘佳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判决后,原告王东看到判决书所引用的法律条文时,虽然心不甘情不愿,但是也深知是法律变化的结果,因此最终表示服判息诉。被告刘佳则表示,这次最新司法解决的出台,还原了一些所谓个人借款“夫妻债务”的真相,让我们这些不知情的受害者不再承担因爱人个人举债的共同还款责任,有利于实现公平正义,对此我要给予点赞!
法官说:
在生活中,夫妻因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就称之为夫妻共同债务,此时是要由夫妻共同承担清偿责任的。但是,并不是所有夫妻一方对外所负债务均为夫妻共同债务。对此,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18日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其中对“夫妻共同债务”问题作出了进一步规范,规定了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本案中,该借款虽发生在方华与刘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刘佳对借款毫不知情,借条上仅为方华一人签字。同时,被告也没有证据证明此笔借款未用于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家庭共同经营和生活开支上,且30万借款消费,远远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故本案所借的款项并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因此原告王东要求被告方华与刘佳共同偿还借款30万元的诉讼请求无法得到法律支持,即此笔借款只能由被告方华个人承担还款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