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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在执行中可以和解吗。

发布时间:2018-02-22 10:13:19


  可以。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经自愿协商后,可以达成和解协议,但需经法院审查批准才能结束执行程序。因此,法院的执行员应当将双方当事人的和解协议内容

  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如果一方后来又不履行和解协议的,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再恢复原来的执行程序。申请执行的期限因为达成和解协议而中止的,则期限从和解协议所确定的履行期的最后一天起连续计算。

  被执行人能通过提供担保要求暂缓执行吗。

  如果被执行人确实有困难暂时没有偿付能力,他可以向法院提供担保,此时如申请执行人同意,法院可决定暂缓执行。执行担保可以由被执行人提供财产担保,此时应向法院提交保证书,也可以由具有代为履行和承担赔偿责任能力的第三人提供担保,此时应提交担保书。暂缓执行的期限应与担保期限一致,但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如暂缓期间届满后被执行人仍不履行义务的,法院可直接执行担保财产或执行担保人的财产。

责任编辑:张井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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