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1日一大早,还未到上班的时间,大庆高新区法院的诉讼服务中心就陆陆续续来了很多人,其中有一中年男子带着许多工人,手里拿着锦旗在等待。后经打听,这些人是来给该院民一庭法官杨杰送锦旗的。
是什么案件,能让那么多当事人自发地来到法院,给主审法官来送锦旗呢?带着好奇的心,小编继续跟踪下去……
一起合同纠纷牵出法律焦点
事情还得追溯到2017年7月份。7月的一天,诉讼服务中心也来了众多当事人,他们说要立案,要讨回他们的辛苦钱。经了解,这些人是大庆援城公司部分员工。
原来,2014年4月30日,原告大庆援城公司与被告芳华公司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后,原告工人开始施工。事先,被告承诺按工程进度给付原告工程款,可施工后被告仅给付了小部分工程款,此后就再无消息。
后经原告多次催款无果,导致工程被迫停工、职工工资发放困难。故原告公司负责人带领部分职工来到了高新区法院,一同请求法院帮其索要工程款。
案件起诉到法院后,主审法官杨杰仔细查阅了此案案卷材料及相应的证据,感觉到此案并没有那么简单,于是马上与书记员一同到市工商局查档。在查档过程中发现,被告芳华公司情况复杂,多次更换法人,注册资本400万而营业执照上是2个亿,以及法定代表人职位仅为材料主管,而且还是幕后人的司机。这些可疑的现象,引起杨法官的关注。
法官勇于亮剑还清案件事实
经深查,在2014年至2016年期间,方瑞公司与芳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为同一人“李忠”。经与李忠核实,还了解到这两公司存在财务不清等状况。
这个重大发现,让主审法官杨杰眼睛顿时一亮,认为如果真是这样,那么芳华公司债务无力负担,也可将方瑞公司追加进来,作为本案的共同被告。这样,原告援城公司就有钱为其职工发起工资了。一想到那么多的职工能拿到他们的辛苦钱,主审法官便兴奋不已。
然而,也有一些担忧,即如何避免方瑞公司私自转移财产?杨杰法官找到原告代理人,把两个公司混同的利害关系向原告代理人进行释明权,征求其意见,是否追加共同被告。随后,原告当即申请追加方瑞公司作为共同被告。
在法庭上,根据原被告提供的证据及法院依法调取芳华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忠、工程项目经理王艳的笔录及工商局出具的查档证明,查清芳华公司和方瑞公司确实存有注册登记地、人事、财务人员重大混同。
人格混同两公司需连带清偿
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方瑞公司与芳华公司财产并不独立而且存在高度混同的状态,致使两公司的财产无法区分,芳华公司没有独立的人格,故而方瑞公司与芳华公司构成人格混同,对芳华公司的债务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生效后,双方均未上诉。至此出现了本文开头的一幕。
此案终于尘埃落定了,但小编认为,如果不是主审法官缜密的思维,一心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就难以发现案件的最佳突破口;如果不是主审法官多次走访和实地调查,也就难以还原案件的真实面目,难以追回这笔“呆死账”。
最后通过审理判决原告胜诉,并使这笔债权清偿有了保障,主审法官的此举,不仅救活了一个企业,更主要的是打击“空壳企业”规避债务行为,净化社会发展环境,还社会一个公道,让更多当事人看到法院的公正与执法为民的真实性。
法官:人格混同识破是关键
一个公司欠债,其关联公司是否要承担责任?很多人认为不可能,但本案告诉你:如果关联公司之间界线模糊、人格混同,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关联公司就要承担责任!而判断关联公司间是否人格混同,关键要看公司间的人员、业务、财务等方面是否存在交叉或混同。
所谓人员混同指关联公司之间在组织机构和人员上存在严重的交叉、重叠。如公司之间董事相互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交叉任职,甚至雇员也相同,最典型的情形是“一套人马,多块牌子”。
所谓业务混同是指关联公司之间从事相同的业务活动,在经营过程中彼此不分。如同一业务有时以这家公司名义进行,有时又以另一公司名义进行,以至于与之交易的对方当事人无法分清与哪家公司进行交易活动。
所谓财务混同是指关联公司之间账簿、账户混同,或者两者之间不当冲账。需要注意的是,关联公司依法合并财税报表,以及在分开记账、支取自由前提下的集中现金管理,不应被视为财务混同。
上述三种情形是关联公司人格混同的典型表征,是人格混同的常见表现形式。但是实践中,人格混同的情形不限于上述三个方面的表征因素,诸如电话号码一致、宣传内容一致等。在认定人格混同时,还需要注意的是,在集团公司、母子公司结构之下,控制公司对其下属公司的人员、业务、财务进行统一管理是一种经常性的状态。如,在人员方面,集团公司会向下属公司派遣管理人员;在业务方面,集团公司会对下属公司制定统一的业务规范,下达统一的生产经营计划,进行统一考核;在财务方面,集团公司会建立统一的财务管理制度等等,但这种统一管理,只要是在合法的范围内,在控制公司没有滥用权利、侵犯下属公司独立人格的前提下,则不属于人格混同。(文中人物及公司名称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