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添加收藏 / 设为首页
首页 法院概况 机构设置 新闻中心 司法公开 诉讼指南 法学园地 法苑文化 专题报道 庭审直播录播 民意沟通

 

民族区域自治的概念和特点

发布时间:2017-08-02 13:57:21


    民族区域自治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在中央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并设立自治机关,行使宪法和法律授予的自治权的政治制度。作为一项完整的政治制度,包括以下三项特点: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在中央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民族自治地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的一个行政区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组成部分;在民族自治地方设立的行使自治权的自治机关是中央政府统一领导下的一级地方政权。

    2.民族区域自治必须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这种民族自治以聚居的民族区域为基础,是民族自治与区域自治的结合。

    3.民族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自治权是少数民族聚居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核心和标志。

责任编辑:张井慧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