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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包括哪些?

发布时间:2017-06-02 14:54:44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一) 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 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三)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五) 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七) 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 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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