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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军人的复员费、转业费时夫妻共同财产吗

发布时间:2017-05-23 11:13:08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4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道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年平均值,时指将发放道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70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另外,军人专业时带回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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