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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亲属之间的关系是否保留

发布时间:2017-05-23 11:12:43


    从收养关系登记之日起,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养子女与其生父母之间不再负担赡养、抚养、帮助义务,养子女与其亲兄弟姐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不能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需要注意的是,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继承关系也因收养关系消除,但是养子女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抚养较多的,除可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海可分的生父母的适当遗产。可见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养子女并不因继承关系的消除而丧失分的遗产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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