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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发布时间:2017-05-12 09:58:58


    (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票据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据当事人依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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