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添加收藏 / 设为首页
首页 法院概况 机构设置 新闻中心 司法公开 诉讼指南 法学园地 法苑文化 专题报道 庭审直播录播 民意沟通

 

非婚同居当事人之间的扶养请求权

发布时间:2017-05-12 09:23:30


     具有夫妻身份是享有相互扶养请求权的前提,非婚同居双方当事人之间也可以有条件地适用扶养请求权:

    (1)必须有扶养的必要。只有当非婚同居的当事人一方没有足够的能力维持生活,或者没有自己的子女对其提供赡养,或者不能靠自己的财产维持生活,而且不能从事工作或失业时,才有权请求非婚同居的另一方给予扶养;

    (2)被请求扶养一方确有扶养能力时此项请求权才得以成立;

    (3)扶养请求权的提出应有时效的规定。如在双方的同居关系解除后经过相当长的时间,而认定双方之间有类似于夫妻的关系明显不合适的,基于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考虑,可以规定扶养请求权应从当事人双方解除同居关系之日起两年内有效。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