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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抚养权行使有哪些参考因素

发布时间:2017-05-11 14:24:22


    优先抚养权根据《收养法》的立法解释应定义为“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优先抚养权设立的价值取向主要是照顾被抚养人的利益和死亡配偶之父母的感情。一般而言,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往往对其孙子女疼爱有加,悉心呵护,能够充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尤其是对父母一方死亡的孙子女更是如此。另一方面,作为老人,其子女死亡,如果其死亡子女的未成年子女被他人收养,从感情角度而言,对老人无疑是更大的打击,由其抚养其孙子女也是一种心灵安慰。这也是《收养法》确立优先抚养权制度的初衷。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考察,《收养法》确立优先抚养权制度都是必要的。但《收养法》未对该权利行使应考虑的相关因素作出明确的立法解释,在实践中产生了一些纠纷和负面效应,因此,有必要对该权利行使应参考的相关因素作相应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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