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占用、拆除、损坏下列地震监测设施

发布时间:2017-03-31 10:54:03


  (一)地震监测仪器、设备和装置;

  (二)供地震监测使用的山洞、观测井(泉);

  (三)地震监测台网中心、中继站、遥测点的用房;

  (四)地震监测标志;

  (五)地震监测专用无线通信频段、信道和通信设施;

  (六)用于地震监测的供电、供水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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