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认定事实根据的证据,必须在法庭上出示。经当事人互相质证,是人民法院审查核实证据最重要、最基本的方式。对于出示的证据,双方当事人无异议的,人民法院即可以确认该证据的证明效力。如果一方当事人对证据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则应当对该证据做进一步的调查和核实,而不能将有异议的证据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人民法院在当事人提供证据和主动调查收集证据的基础上,要将证据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应当将证据拿到法庭上出示,经当事人互相质证、辩论,这样才能保证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避免认定事实的证据出现偏差。在实践中有的审判人员顾虑证人不愿公开作证,往往不出示证据或者虽出示证据却不讲证据来源和证人姓名,这样使当事人无法质证、辩论,是不利于正确认定案件事实的,应当予以纠正。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证据,虽应在法庭上出示,但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