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证人作证义务和证人资格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7-03-29 16:37:07


    关于证人作证义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查明事实,必须依靠知道案情的各方面证人,对于证人来说,出庭作证是法律规定的义务。因此,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应当积极配合人民法院的审理工作,向法庭陈述自己耳闻目睹的事实或者间接了解的情况。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

    证人作证是法律规定的义务,所以,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负责人,在本单位人员作证时,应当给予支持并提供方便,以保证证人能履行好法律规定的义务。 但是,不是所有的人都能作为证人,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精神病患者、呆痴、年幼无知或者其他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应当指出的是,生理有缺陷的人,只要这种缺陷不会成为其了解一定事实的障碍时,仍可以作为证人。至于某些对事实有一定理解和表达能力的儿童,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作为证人。也就是说,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般也可以作为证人。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