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证人有出庭作证的义务。民事诉讼中的证人出庭义务,是指证人负有的在人民法院进行法庭审理时出庭接受询问的义务。证人是就其亲身感知的事实向法院作客观陈述的人,具有不可选择性和不可替代性。
二、证人确有困难的,可以不出庭作证。根据本条规定,在下列几种情形下,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
(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证人由于身患疾病等健康原因不能出庭作证的,可以其他方式作证。
(二)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这里的路途遥远与交通不便是具有相对性的。虽然路途遥远但交通便利的,不能作为证人不出庭作证的理由。只有在路途遥远,且交通不便,使得证人出庭作证不合理或者不可行的情况下,证人才可以不出庭作证。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不可抗力是指不可预见、不能避免且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证人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作证的,也可以采取其他方式作证。
(四)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审查核实后,也可以不出庭作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