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证人出庭费用负担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7-03-29 15:28:16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证人在出庭作证的过程中,势必会耗费精力、财力和时间,影响正常的生活和工作,使其经济利益遭受损失,如果因为履行作为出庭作证的法定义务,而使证人自身的经济利益受到损失,这就违背了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和公平原则。同时,我国证人出庭作证的意识本来就淡薄,如果不建立证人出庭作证费用补偿机制,补偿证人因出庭作证而产生的经济损失,证人更不愿意出庭作证。   从世界范围看,证人出庭作证给予经济补偿也是各个国家和地区民事诉讼立法或者证据立法的普遍做法。因此,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出庭作证而影响其正常收人时,在经济上理应有权获得必要的补偿。原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证人出庭费用问题。

 
 

 

关闭窗口